bob博鱼官网bob博鱼官网高效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运行的重要前提基础。从市场基础制度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制度,分别是市场运行制度、信用制度以及产权制度
从实践来看,企业全生命周期包含创立、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对应到市场运行活动中的准入、竞争、退出三个环节。高效、统一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公平竞争制度是保障企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和参与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机制是维系企业间商业活动秩序、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制度保障。信用制度作为市场“软环境”的集中体现,也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制度基础
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鼓励创业的重要制度基础。加快完善产权制度,彻底厘清企业有限产权责任与企业家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坚决杜绝企业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现象,已成为激发民营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所在
应对外部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的挑战,全面激发内需市场活力,释放内需增长潜能成为稳经济稳预期的关键所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放在首要位置,并明确提出要通过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来畅通国内大循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坚持制度先行,完善的市场基础制度是经济有效运行和企业有序经营的重要基石。本文从制约市场运行的各项基础制度障碍出发,聚焦探讨当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力求通过高效的市场运行制度、完备的信用制度和有力的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提供清晰、稳定的发展预期,全面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当前,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破解经济发展困境的关键举措。从发展环境看,近日美国政府宣布的“
”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全球自由贸易的体系,全球关税摩擦日渐加剧,外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可能将逐步减弱,强大的内需市场成为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从成熟经济体的发展经验来看,大国经济最终都将走向以内需驱动为主的经济体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用好用足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关键一步,是全面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能的关键所在。高效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运行的重要前提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从市场基础制度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制度,分别是市场运行制度、信用制度以及产权制度。
市场运行制度是市场基础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以及经营主体退出制度,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对应,起到落实经营主体平等、畅通经营主体循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重要作用。其中,准入与退出制度关乎企业能否进入相关产业领域,以及实现市场化的退出,是企业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入口”和“出口”。出入口的畅通是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断提升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基础。竞争制度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效率,与企业能否适应竞争、应对竞争并在竞争中建立自身优势息息相关,三者共同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信用制度是市场基础制度的“软支撑”,能够降低企业沟通、合同执行、履约监督等各类交易性成本。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趋势加深,市场经济的网状结构加速凸显,信用是所有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打交道的基础,能够提高各类主体间的信任度和增加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降低社会整体的交易成本。对企业主体信用的正常评价、企业信用价值的充分定价,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产权制度是市场基础制度的“硬约束”,主要包括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及现代企业制度等重要内容。产权保护要明确现代产权的权责有限性,厘清个人产权、企业产权与公有产权的边界。企业家权益保护要侧重对企业家主体的保护,以及企业家个人权益与企业权益的相对分离,坚决杜绝无限连带责任现象,让企业家“敢创业、能创业”。现代企业制度更注重企业治理的规范化、财务透明化、资产证券化等,引导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当前我国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一体化程度较高,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在于打通各类要素市场。各类要素交易本质上都是产权交易,有效的产权制度是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全国统一要素市场的前提。只有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经营主体才能形成良好的发展预期,经营主体的活力才能被有效调动和激发。
从实践来看,企业全生命周期包含创立、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对应到市场运行活动中的准入、竞争、退出三个环节。高效、统一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公平竞争制度是保障企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和参与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市场运行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相继开展“先照后证”“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等多项改革。自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动态修订4次,禁止许可事项从151项压缩至117项,相比试点阶段大幅压减约60%。
在公平竞争方面,市场竞争规则更加科学完善。2022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首次修订,对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bob博鱼体育,构建起由1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10多个部门规章及反垄断指南组成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此后,2024年首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走深走实。
在企业退出方面,自2019年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我国陆续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速完善企业简易注销与强制注销制度,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自2021年起,在山东济南、河南洛阳、广东深圳等23个市(县、区)开展企业强制退出试点,截至2023年11月,累计对45.03万户企业实施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近年来我国加速健全各项市场基础制度体系,但企业在准入准营、市场退出及公平竞争上仍面临制度不健全、规则不清晰、执行不到位等难题,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企业准入仍面临多重隐形门槛。从制度层面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传统行业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对新兴产业特别是服务业新形态覆盖不够全面、条款过于宽泛,不利于基层部门执行。从实践层面来看,电信、交通、能源等功能性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网络化和规模化经营特征,国企能够依靠经营上中游环节的自然垄断优势向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民营企业在参与下游部分项目开发时,面临“想入难入”等发展制约。从区域层面来看,部分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政策,增加企业进入市场成本。
二是企业间不公平竞争现象仍较突出。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资源禀赋与市场地位不同,不平等竞争现象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要素获取不平等、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机会不平等以及特定领域准入不平等。例如,部分采购项目对投标企业的规模、历史业绩以及注册资本提出过高要求,导致一些民营和中小企业“进得了门,但中不了标”。
三是企业的退出机制与效率仍有优化空间。虽然大部分普通企业理论上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退出,但目前的破产清算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流程复杂、耗时漫长且成本高昂。这些问题导致许多企业陷入“应破未破”的困境,大量“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使得市场出清面临巨大困难。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与我国企业注册门槛较低有关,同时地方政府在考核中过于注重新增经营主体数量,忽视了经营主体的质量和结构优化;另一方面,企业退出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简易注销制度、强制退出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受到限制,使得企业主动注销的意愿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出清的难度。
(三)着力畅通市场进出口,全面推进市场公平竞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市场运行制度基础
一是进一步破除市场准入障碍,当前我国正在修订的2025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更加突出精细化、协调化、动态化;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制定“全口径、细颗粒”的准入细则,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准入要求统一归集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降低基层部门的执行难度。
二是加快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引导基层部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置于优先位置,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和产业政策、招商政策相协调,建立常态、灵活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框架,为民营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与制度环境。
三是进一步明确央国企经营范围,缓解民营企业“准入不敢入”的情况。在功能性服务业领域可参考近年来电信行业在数据托管、云服务等增值服务方面引入市场化竞争的经验,推进国企与民企开展公平竞争。在专业服务业领域完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标准和规则,推动国有企业在选择机构时,对体制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在社会服务业领域可充分考虑出台服务业负面清单,更加明确社会服务业等领域的禁止或许可事项,全面激发民营企业投资新活力。
四是持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加快落实简易破产制度,推出和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强制注销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建立综合性的企业退出配套体系。持续推出企业退出的简易化改进措施,强化大数据模型对“僵尸企业”的识别,探索建立退出警示、除名标记等多元化强制退出模式,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经营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提高企业退出效率。
五是要高度重视制度改革的集成效应。一方面,要全面深化市场准入、退出以及竞争这三大关键领域的制度改革,着力突破其中的关键难点和痛点问题;另一方面,要从系统性和全局性的角度出发,加强这三大市场运行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与协同配合,确保制度运行的整体性和高效性。
当前大量基于社会习俗和惯例进行的生产活动大都以企业信用为支撑,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机制是维系企业间商业活动秩序、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制度保障。信用制度作为市场“软环境”的集中体现,也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制度基础。
从顶层制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在地方层面,全国已有27个省份、18个地市出台社会信用条例。此外,信用领域国家标准累计发布超60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从基础设施来看,我国已初步建成包括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信用基础设施,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中,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信用主体融资超过37万亿元,“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
从配套机制来看,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逐步完善,我国加速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初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目前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已被纳入统一代码制度管理范围,实现主体100%赋码转码,为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
在信用评级及增信制度上,由于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抵押物不足、信息披露不及时,信用评估困难且成本较高,导致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相对缺失。考虑到目前信用评级体系指标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上市企业设计,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资质的评价标准以及综合评价平台,民营中小企业即使有信用信息,相应的信用评级也普遍不高。
在信用修复制度上,随着“统一入口、异地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上线,预计企业信用修复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将有所改善,但企业普遍反映的信用修复异议申请效率低、修复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信用共享制度上,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不同部门以及区域间的信用信息尚未全面打通,信息孤岛现象较为突出。例如,银行系统、法院系统、劳资系统、税费系统、民事调解系统等信息共享程度不足。此外,对于税费、社保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的范畴,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企业相关信息也未能完全汇总到统一平台中。这导致企业在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活动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从多个渠道获取信用证明资料。二是不同区域间的信用相对隔离。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展招投标过程中,本地企业无需提供缴纳税费及社保等信息,而外地企业则需要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尚未实现跨区域互认。
(三)加快构建多层次、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软环境建设来降低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
一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建设,抓紧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上位法依据。加快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问题。
二要提高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将培育业务能力突出的市场化信用机构作为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信用机构积极探索不同类别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为建立科学、公正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供有益经验。
三要完善包括“信用中国”在内的全国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推广专项信用报告模式,加快编制专用信息报告等国家标准规范,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解决企业信用证明难题。
四要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区域间信用互认,借鉴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区域的先行先试经验,推动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重点领域建立信用奖惩协同、信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区域整体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五要做好企业信用数据的运用,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多元化增信工具提高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助力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资源和业务机会。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给与守信激励,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给与失信惩戒,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鼓励创业的重要制度基础。加快完善产权制度,彻底厘清企业有限产权责任与企业家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坚决杜绝企业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现象,已成为激发民营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所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完善产权制度体系,日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现行法律都明确了对产权关系的保护以及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障,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遵循“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多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以及企业家人格权的案例尤为突出。通过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持续加强产权保护的法治信号,有效提升了企业家对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获得感,同时也借助案例的示范作用,增强了企业家的投资信心。
(二)企业家权益保护不到位、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等仍是当前影响民营经济活力的主要原因
与过往相比,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在产权确权、产权定价及产权交易上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全国多个地方也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仍面临诸多产权保护不到位的现象,这具体表现为:
一是企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现象仍较普遍。通常来说,法人企业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连带担保等机制的存在,往往使得“企业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被延伸为“企业主的无限责任”。例如,民营企业在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提出较为严格的担保要求,除了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物外,还会进一步要求企业的股东、监事、董事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主的个人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主的产权安全感。
二是对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个人权益的保护不到位。近年来,在一些地区执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例如,个别地区在行政罚没过程中,处罚力度和金额相对较大。同时,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在异地办案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如未经充分协作和必要程序,对异地企业和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这些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也对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产生了较大冲击。
三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健全。据统计,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已占到企业数量的90%以上,家族企业占到民营企业数量的80%以上。近年来随着部分家族企业发展壮大bob博鱼体育,以家族经营为主的管理方式的弊端有所显现,企业产权界限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等问题日渐凸显。由于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高度统一,一旦家族企业管理者没有厘清家族内部与企业的产权界限,将家族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容易出现企业与股东人格混同,企业“人治”气氛浓厚,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一要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经济发展现实情况,进一步丰富与拓展产权内涵,积极探索与新型企业产权保护相适配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化解实践创新与法规更新滞后之间的矛盾。
二要推动民营企业补齐制度短板,加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推广“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经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内部产权保护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公司章程,并通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手段,逐步实现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或家族财产的有效分离。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民营企业经营规范化、管理职业化、财务透明化、信息公开化及资本证券化。
三要进一步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并加强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对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等行为予以制止,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四要规范民营企业有限责任执行不到位现象。在满足贷款风控要求的基础上,要明确禁止随意增加企业主连带担保的行为。结合民营企业资信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探索“有限责任担保”“动态解除担保”等安排;在企业能够提供合格质押物充分覆盖贷款风险,并且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均满足信贷风控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提前解除企业主的连带担保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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